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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高考作弊判刑的实际意义

时间:2019-05-01  点击:951


       

葛家诺

摘 要:根据法律规定打击高考作弊行为有利于保证国家教育考试法律制度的公平公正。社会的发展背景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这种情况下从秩序上来讲高考公平也就需要更加有力的法律制度进行保障。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里面规定了将从刑法上保证国家考试秩序。2018年颁布实施的《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规定作弊入刑,对于高考作弊行为的打击也进入一个更为严苛的时期。本文我们从作弊的性质等方面分析高考作弊判刑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高考作弊 公平 制度改革

一、高考作弊行为的法律性质及不良后果

从许多有关高考的行政性规定来看,高考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立法设置的国家考试,有着至高无上的国家性和权威性,同时每年组织高考是政府与教育部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对于高考的秩序经教育以及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监督,因此也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具有国家行政的法律属性。因此高考不仅是选拔人才的基本方式,也是一种代表着官方性的国家行为。是众多公民在平等受教育权下公平参与竞争获取高等教育资源分配的主要途径。

高考作弊行为具体体现不仅仅是考试中的抄袭,此外还有在考试开始之前产生的试题泄露,或者考试结束后篡改分数的行为。不同的作弊方式下所涉及到的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很大的区别,比如考生在高考中的抄袭行为仅仅是违纪的概念,一般处罚在于取消分数并禁止三年内参与高考,而考试结束后的更改分数等行为往往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情况,不同的行为有着违法性的强弱、罪与非罪的区分以及处罚的轻重等问题。高考作弊不仅歪曲考试的价值,也影响着社会的稳定性。

二、高考作弊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法律责任的设置类型化

我国立法上对于高考作弊从行政角度来看主要有剥夺考试资格、取消成绩、限考、罚款、行政拘留等形式;从刑法角度则立法通过了考试作弊罪并规定了其相应的处罚措施。而具体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要看实施的行为对考试安全所侵犯的程度。根据处罚机关以及处罚对象的不同,高考作弊的处罚一是对于组织或者个人违法《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应当适用的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行政拘留,其处罚机关为公安机关;二是直接对于考生的相应处罚,实施处罚的主体一般为教育部。

(二)执法程序规范化

对于高考作弊行为的规制从行政规范到法律强制有着不同的处理效果。就处理结果的效力而言,在行政机关的处分之下,被处罚者对于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有关教育机关申诉、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外当高考作弊影响到社会的管理秩序或者行政廉洁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该及时与公安机关进行合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同时教育机构作为高考的具体实施机关,在法律的规定下设立相应的部门去执行相关的行政任务,有组织地去管理高考作弊的认定与处罚。

(三)执法职权明细

从对教育领域执法的角度来看,执法与司法应该进行更好地衔接以更好地规制高考作弊行为。当高考作弊的行为带有犯罪性质时,其一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相关案件到公安机关。其二涉及刑事方面的罪名,更要经过特定的案件移送程序。如果作弊案件还牵连到官员的腐败,那么监察机关应当介入调查,并按照《宪法修正案》的规定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相互配合,在程序上细化和规范如何协调工作。

三、高考作弊立法的意义

(一)促进刑法与教育法之间的协调

在规制高考作弊行为时,刑法的作用体现在法律的强制和认可,从考试秩序的整体出发去考虑刑法规定的完善。明确有关考试作弊的刑事法律责任在立法层面是构成犯罪的,是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能够促进立法者在未来教育立法的过程中,对于涉及考试作弊的刑事法律责任考虑设置独立的独立罪名和相应的处罚,同时明确法律责任在不同主体下的适用,有利于明晰国家教育考试作弊条款的具体适用。国家的教育行政部门是有权力做出限考决定的主体,这种情况下在促进行政人员根据《教育法》履行处罚职责的同时,也需要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对作弊的人做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促进《教育法》配套立法完善

一部法律的制订和修改是一项复杂而且精密的系统性工作,在《教育法》对国家行为下的高考中作弊行為的法律处置内容进行修正之后,能够加快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比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的出台,也能够促进正在适用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改完善,通过完善的配套立法去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细化与解释,达到规制执法标准、提高执法质量的作用。

(三)提高行政执法监察的能力

高考得以存续的根本原因在于秩序和公正,那么在高考过程中如果发现作弊行为,刑事机关和侦察机关应该在在维护考试秩序的情况调查证据,然后根据侦查处理的高考作弊行为认定刑事责任,一步步的程序能够促进监察委员会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合作,也能够促进国家监察机关从立法上去协调各个机关之间的配合。比如对于牵连比较复杂的高考作弊案件,能够在案件的处理中明确案件查办过程中的职能管辖权限,提高对高考作弊案件的管理能力,此外通过对高考涉及腐败的作弊案件的处理,可以在司法上提高执法行动力,同时督促监察部门加强司法监督,还高考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结 语

高考制度发展的历史是力求公平的一代一代人精巧用心设计,也是与力图投机取巧的作弊行为斗智斗勇所写就的历史,高考安全本质上体现为一种综合的秩序要求,核心是考试秩序。将高考作弊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通过《教育法》的相关条款完善将大大增强对高考公平与秩序的法治保障,从而完善考试立法,规范考试执法、监察与司法的相关制度。

参考文献

[1] 廖伟伟,伏金玉.高考作弊行为的法律处置:法律性质制度安排与立法完善[J].重庆高教研究.2018[11]

[2] 尹贵龙.高考安全需要法治护航[J].人民公安报.2018[6]

[3] 艾丹.作弊入刑维护高考公平[J].湖北日报.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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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池周刊杂志社编辑部

201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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